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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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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山东省济南市 电信
公公、婆婆是二婚。公公有三个子女,婆婆有一个女儿。再婚前,公公最小的女儿在亲戚家寄养。两个大的一个上高中,一个上初中;婆婆的女儿跟在外寄养的孩子同岁。他们婚后,公公的三个孩子各自成长——老大考上技校,去外地上学、工作,结婚生子;老二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自己养活自己,并把自己嫁了出去;老三因为和继女同岁,婆婆怕两个孩子在一起自己的女儿吃亏,坚决不同意她回家,只好被送给寄养的亲戚,迁走了户口,改了姓名,跟这个家断绝了关系。继女进门后(7、8岁的样子)就在公公任教的学校上学。每天爷儿俩同进退、共吃住。真不知公公在照顾继女时有没有想起自己那个可怜的小女儿!
请问懂法律的朋友们——他们当年的做法合法吗?被送走的小女儿以后对亲生父亲还有继承权和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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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时间: 2012-4-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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