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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娘你来照镜子

纺织娘你来照镜子

对售出的问题商品采取回避态度,对顾客提出的商品重量质量异议一再否认。对这样的商家,论坛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大家一看便明了。毕竟,论坛的收入是商家上缴的,得罪了商家,论坛得不偿失。你千万别说咱消费者是商家的利益来源,别说消费者不买坛就开不下去,别自作多情,别想的太深太多。你不买,还有别人买。所以坛的处理方法肯定是明智的。也只有用明智来形容。

但这样的处理效果,消费者是否忧心忡忡,商家是否有恃无恐。。。。。。又多想了。

咱在这里能做的只能是把镜子搬出来,明镜高悬,你不悬,我替你悬。消费者你受到保护了吗,商家你的义务尽了吗?你要说买的商品过了投诉期,那是,咱根本不知道投诉期多长。但这不由你商家定,也不由论坛定。商家要是找这个借口开溜,明眼人一看就懂,有没有诚信,有没有责任心,有没有商业道德,是不是好商家,不全在这里吗。平时口口声声说得天花乱坠都没用。

贴出来给有关个人,群体,共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
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
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
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
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
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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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
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
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
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
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
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
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
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
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
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
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
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
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
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
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
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
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
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
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
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
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

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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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一人两人的个案说明不了问题,但在2人投诉后又不断有买家提出投诉,这说明已经不是一、二个案了,说明卖家本身的经营理念就有问题,当然,如果有人说买的好也不可否认,这是卖家的本分和职业道德的低线,但如果有多个消费者投诉又说明了什么呢?关键是到今天为止,卖家和管理员的处理不能服众,如果事情在发生之初卖家态度积极一点、管理可以双面沟通(而非只安抚卖家),事情也不会发展到今天这地步......
其实许多时候人只是要一个说法,一个公道
至于管理员,别的不说,但是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这点,大家觉得妥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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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有没有投诉期,投诉期是多少,事实就是事实,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就是过了十年,发生过就是发生过。这是一定要争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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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没说是因为不想对方不好,我理解GG当时的心态,我知道GG为啥现在说。GG还是善良了点。 [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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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gg! [s:23]  [s:23]  [s: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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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出售带机油羊绒,出售用过的线,筒子凭理论算而不依实际称。买家有异议可以不理,买家投诉了也可以不睬。接受处理还可以讨价还价。管理处理不力,商家可以这样嚣张,倒霉的只有买家啦。
gg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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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0] 哇,连《消法》都引证了。现在是非曲直就更明白啦
喜欢指尖的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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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8楼gg_chen2007-01-19 16:13发表的“”:
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出售带机油羊绒,出售用过的线,筒子凭理论算而不依实际称。买家有异议可以不理,买家投诉了也可以不睬。接受处理还可以讨价还价。管理处理不力,商家可以这样嚣张,倒霉的只有买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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